| 交口县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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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11 11:12 文章来源:交口县商务局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家电下乡是国家对农民购买指定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补贴的一项惠农政策。为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的效用,刺激农村消费,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家电下乡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激励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财政补贴政策规定
(一)财政补贴对象。具有交口县农业户口、并在交口县行政辖区内的“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农民。
(二)财政补贴的家电产品范围及价格。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包括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10大类,具体给予补贴的商品品牌、规格、型号和最高销售限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结果公告为准(商务部家电下乡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jdxx.zhs.mofcom.gov.cn)。执行中如有调整另行通知、公告。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10大类商品各2台(部)。
(三)财政补贴标准。补贴类家电产品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3%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四)财政补贴期限。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4年,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至2012年11月30日止。其中,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商品自2008年12 月1日开始,空调、电脑、热水器、摩托车微波炉、电磁炉六类商品自2009年3月开始。享受补贴的有效时间以购买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承担家电下乡业务的销售企业和网点的确定及要求
(一)销售企业的确定。承担家电下乡业务的销售企业由国家、省商务主管部门招标确定。未中标的县内家电销售企业,可以加盟中标企业或经中标企业授权的形式向县商务局申请承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业务,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择优确定。中标企业及其加盟或授权企业要在本县境内开展家电下乡业务,必须到县商务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财政部、商务部批准为中标企业的文件复印件。
(二)销售网点的确定。经向县商务局备案的中标企业及其加盟或授权企业,可以根据规定条件在本县境内设立销售网点,并向县商务局备案后承办本县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业务。所设销售网点必须具备的下列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县城区内的销售网点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有自办的固定维修场所和3人以上的专业维修服务队伍,有专用配送车辆;乡镇网点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店或城区销售网点的加盟、联营、委托代销点,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受理咨询、演示,禁止无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的商品进入专销区(柜);4、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设置家电下乡宣传专栏;5、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6、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7、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8、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销售网点备案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山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销售网点公章的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销售网点公章的销售网点税务登记复印件一式三份;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证明销售网点资质的辅助材料。县商务局收到销售网点备案申请后,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对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由县商务局统一核发“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并通过交口县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财政补贴。
(三)对销售网点的相关要求。
1、开展政策宣传。主动配合县商务、财政部门宣传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坑农事件发生。
2、保证货源充足。认真组织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货源,确保市场供应;严把商品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优和非中标商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3、规范促销行为。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得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严禁开展不正当竞争。
4、做好销售服务。销售网点应真实、准确地向家电下乡产品消费者介绍商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安全常识、注意事项。对购买补贴类商品的消费者,要真实、准确填开销售发票、保修单并提交随货标识卡。销售发票除填明购买日期、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等内容外,还须在发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商品标识卡号码。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发票实行一货一票制度。严禁虚开、重开销售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
5、执行限价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限价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
6、及时登录信息。销售家电下乡商品后,须于当日内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7、做好售后服务。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为消费者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退货换货;妥善处理消费投诉。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妥善处理完毕。
8、加强业务管理。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和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县城区的销售企业、网点要加强对其下伸网点的管理,与下伸网点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货源组织、销售管理、发票使用、售后服务、投诉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购买商品和申领补贴的程序
(一)购买补贴商品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县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指定店,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商品。购买家电商品时应索取购货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核对发票内容与真实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领财政补贴程序。家电下乡商品购买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财经中心申领补贴。申领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购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3、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信用社开户的其他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就近信用社开立储蓄账户后申领补贴。
(三) 兑付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提交的申领补贴资料经乡镇财经中心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对符合补贴规定的,由县财政局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指定的储蓄账户。
(四)退货处理程序。购买人因家电产品质量等问题需要退货的,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经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购货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经中心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由乡镇财经中心在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并加盖公章; 补贴已发放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后,由财政所在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经所签署意见的购货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一)商务部门职责。
1、受理销售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商务厅的公告和规定标准,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县的销售网点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网点予以确认,授予“家电下乡指定店”,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2、组织开展政策宣传。通过公告、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补贴标准、最高限价、操作流程及销售网点信息,使广大农村居民能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家电下乡的政策,充分享受国家政策给予的实惠。
3、加强组织协调服务。加强对家电下乡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备案销售网点承办的大型促销活动进行现场指导,预防突发事件,受理家电下乡商品消费者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协调销售服务网点与消费者的纠纷。
4、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会同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物价、税务等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商品质量、价格、促销活动、销售业务、售后服务、退货换货、信息录入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承办家电下乡业务的经营单位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虚开发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组织开展整顿。对未经备案确认的家电经营业户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误导、欺骗农民的,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二)财政部门职责。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县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
2、受理审核补贴申报。各乡镇财经中心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购买家电商品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家电产品销售价格和规定标准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主要包括:(1)购买人是否是当地农民; (2)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3)发票价格是否在该商品最高限价以下;(4)产品标识卡与购买商品是否一致;(5)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2台(部); (6)申报补贴的商品是否由“家电下乡指定店”售出,销售网点登录的信息与发票记录是否一致;(7)其它应审核的内容。对符合享受补贴的,及时汇总上报县财政局并将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且购买人提出申请后30日内,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
4、建立补贴资金台账。建立家电下乡资金直补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县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经费,以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其它相关单位职责。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促进家电下乡商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协调处理有关家电下乡商品质量的投诉,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销售网点监督,严肃查处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行为。广电部门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部门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内有关家电下乡的日常工作,组织农户开展团体购买,加强对辖区内家电下乡商品销售网点的监管。
六、违规处罚
承办家电下乡业务的销售网点出现不履行服务承诺、欺行霸市、恶意竞争、虚开发票、弄虚作假、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由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情节给予公开曝光、停业整改、取消开展家电下乡业务的资格等处罚。对骗取补贴资金的,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举报、投诉、咨询电话:0358--5422291(县商务局)、0358--5421404(县财政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交口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家电下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能真正惠及广大农民。
(二) 加强政策宣传。县商务、财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中标企业及销售网点,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努力做到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
(三)完善服务网络。县商务局要督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和服务网络,统一服务标准,保证我县农民能便捷地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
(四)保障补贴兑现。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与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五)加强检查监督。县商务、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单位的业务运行和补贴资金兑现的管理、指导、检查、督促,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
交口县商务局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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